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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管理学院 吴战篪
【摘 要】 数据要素是数字经济时代的新型生产要素,数据资产估值是数据要素转化为新质生产力的关键一环。文章对数据资产估值的理论基础、实现路径与制度保障进行了深入研究,为解决数据资产估值的现实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首先,从价值创造、价值分配和信息披露三个维度论证了数据资产应以企业为主体合理估值,同时考虑各利益相关方的收益索取权;其次,结合数据资产估值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了在数据要素确权的基础上,合理安排数据资产的收益索取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实现路径;最后,从数据资产准则制定、数据资源税收征管和数据交易平台搭建三个方面,构建了数据资产估值的制度保障体系。
【关键词】 数据要素; 数据资产估值; 价值创造; 价值分配; 数字经济; 新质生产力
【中图分类号】 F27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5)04-0002-06
一、引言
数据资产是以可识别符号形式记录客观事物,并存储在介质中,不仅记录了事物的属性、状态及相互关系等信息,更在企业内部运营管理和外部市场竞争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数据资产估值是数据资产会计核算的前提,对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起到重要作用[1]。2023年8月21日,财政部发布《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财会〔2023〕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给出了数据资源核算的会计处理指引。该指引虽然对数据资产入账科目进行了规定,但并未解决数据资产估值的特殊问题。数据资产虽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能给企业带来未来收益,但数据要素的产权主体却并非企业。例如个人消费行为数据理论上属于个人,但为企业无偿获取,经过加工后形成企业数据资产,如只按企业加工的成本费用入账,不但低估了数据资产价值,也未能明确数据要素主体的收益索取权。因此,从理论上明确企业数据资产的价值构成,从实践上体现数据要素主体的收益索取权,是激励企业和利益相关者共同利用数据要素创造新价值的必然选择。
全文请参阅《会计之友》2025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