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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询函是否得到了债权人的充分关注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李远慧

【摘 要】 依据我国上市公司样本数据探究以问询函为代表的非处罚性监管是否得到了债权人的充分关注。研究发现相比未被问询的公司,被出具问询函的公司债务融资成本较高。进一步研究发现,被问询的公司当年收到问询函的次数越多、内容性质越严重、收函与回函间隔天数越长,债务融资成本越高。此外,拓展分析后发现是否收到问询函对主板上市公司、非ST公司、所处地区市场化程度较低公司及国有上市公司的债务融资成本影响程度更大。以上结果表明债权人在进行贷款决策时,充分关注了证券交易所问询函所传递的信息。研究丰富了交易所问询函影响债权人决策的文献,为资本市场更好地认知问询函的价值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 交易所问询函; 债务融资成本; 市场化程度; 产权性质

【中图分类号】 F275;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22)11-0002-08


一、引言

证券交易所作为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的重要机构,对完善上市公司监管规则、提升信息披露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了弥补事前审核的不足,以问询函为代表的非处罚性监管作为一种重要的外部治理手段,逐渐成为证券交易所监督上市公司的有效机制。1998年,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在其股票上市规则中要求上市公司及时回复问询函,后又分别于2015年和2017年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中规定“依据是否及时回复问询函考核上市公司”。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在发挥监管资本市场信息质量作用的同时,也受到管理层、投资者等资本市场参与者的广泛关注。


全文请参阅《会计之友》2022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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